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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,依稅法規定,逾期繳納稅捐,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%滯納金;逾30日仍未繳納者,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。 該局進一步說明,欠稅遭移送執行後,執行分署會先寄發傳繳通知,通知民眾繳納,如仍未繳納,執行分署將會連同本稅、滯納金及執行必要費用,如郵寄公文書所花費的郵資、拍賣不動產指界費、鑑價費、測量費及查調資料所產生的費用等,核發執行命令,通知欠稅人任職公司或名下銀行帳戶存款,扣押並收取欠稅人之薪資或存款,還需額外負擔金融機構的扣款手續費,得不償失 。 稅務局提醒,收到各項地方稅繳款書或執行分署傳繳通知時,切勿置之不理,應儘速利用繳款書或通知書上所列之多元納稅方式進行繳納,或電洽本局確認欠稅情形,避免影響自身權益。 您若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,歡迎利用稅務局總(分)局服務電話,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      局   3326181分機2586、2588-2589 中壢分局   4515111分機402、407-409 大溪分局   3800072分機308、309 楊梅分局   4781974分機308、309 蘆竹分局   3528671分機31